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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跑路将重罚?专家解读消保条例:对部分消费难点问题进行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24-3-30 11:35:23    信息来源:极目新闻   

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违者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款正出自日前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条例》)。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对部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今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销售时常‘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条例》针对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强化了消费者在网络平台消费的权益保护制度。”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亮律师说。

 

直播间要显著标明实际销售商家名称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遭遇过“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虚假营销等消费问题。《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现实中,部分商家通过设置各种复杂营销规则和计价算法,导致消费者同时购买同一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同,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很难得到保障,而商家往往以正常市场营销行为推卸责任。”陈音江表示,经营者的确享有自主经营权,市场充分竞争领域的经营者还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但《条例》现在规定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导致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同的营销活动,经营者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在消费者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开展相关营销活动。

 

“尤其是网络购物中,现在《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陈音江表示,这意味着经营者销售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的,不仅要提供实际商家名称,还要提高其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直播平台不能再以所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拒绝提供直播间或主播的有关信息,而是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方便消费者维权。”陈音江说。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

 

今年3月,家住武汉市武昌区的周女士在一家美容美体店陆续充值18000余元,哪知只消费体验了5次,商家就闭店关门了。“这种不提前告知消费者就关门歇业的经营者行为,难道就没有举措进行约束吗?”周女士表示疑惑。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若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条例》中的法律责任中明确了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这些条款的出台,旨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防止他们因经营不善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投诉的热点难点。《条例》虽然对预付式消费中的经营者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仍然难从根源上解决预付式消费的维权退费难问题。”陈音江认为,如果不对经营者预收的资金进行合理监管,不能确保消费者预交的资金安全,很难从根源上解决预付式消费维权难的困境,希望将来能尽快针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专门立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委将开展“一老一小一新”比较试验

 

“《条例》中,还有一大亮点,是强化了政府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陈亮表示,消费者协会监督的职能越来越明确,监督手段越来越丰富,不仅可以宣传教育、调解投诉、提起公益诉讼,还可以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投诉信息公示、对投诉商品提请鉴定、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监督活动,包括向有关经营者和行业组织进行指导谈话,督促整改落实等。

 

3月22日,记者从湖北省消委会获悉,将按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消委组织的职能定位,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比如,在湖北开展“3·15放心消费荆楚行”、“荆楚放心购”、“荆楚放心礼”、“荆楚消费新场景”、“荆楚维权·天天315”等放心消费公益活动,普及法律法规及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

 

按行业分类新建消费教育基地50家,扩大线下无理由退货行业领域范围,新增500家线下无理由退货店,选树100家优秀示范店宣传推广,组织策划“3·15金秋购物节”公益活动,让消费者乐享品质消费。围绕消费投诉热点、难点问题,联合部门、行业、机构等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规范开展消费体察调查评议活动,帮助企业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业规则和经营行为,针对“一老一小一新”领域,开展比较试验工作,引导文明、健康、节约的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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