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权益不是预付式消费门店任意转卖的筹码
发布时间:2025-7-26 0:53:08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预付卡还在手里,门店招牌却悄然更换,新店对退款诉求置之不理,原店老板早已消失无踪——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门店私下转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乱象频发。近日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破解难题的关键在于构建覆盖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救济的全过程治理机制,并借助技术手段推动制度有效落地,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救济权。(据7月23日《法治日报》报道)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商家擅自转让会员正在成为消费者的新痛点。一些商家将门店经营权连同会员一并转让后,不少消费者都遭遇了新接盘商家拒绝承接原服务义务、拒绝退费、抬高消费门槛、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次数等问题。有的消费者还因消费场所的改变、消费距离的拉长或所信赖的从业人员的更换而不满,产生负面情绪,拉低消费体验。对于预付卡权益被商家擅自转让之后的缩水问题,消费者大都非常无助无奈,很容易因新商家推卸责任、老商家失联、取证难度大、诉讼成本高且程序繁琐等原因陷入维权困境。
消费者的预付卡权益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和契约属性,不是像原材料、商品、门店一样可以由商家随意处置的资产,不该成为商家私相授受的交易筹码。要遏制商家擅自转让会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应该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增加商家擅自转让会员的难度,并穷尽追责手段提升商家擅自转让会员的侵权成本。
有必要推行深圳等地的经验,严把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变更登记关、注销登记关,对收取预付款的商家申请变更经营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场所的,进行严格的线下实质审查,关闭线上办理通道,要求申请人提供债权债务妥善处理的证明、公示证明或通知消费者的证明、取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等,避免商家擅自转让消费者预付卡权益或金蝉脱壳。
登记机关如发现商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借助“职业背债人”恶意转店、闭店,规避债务,应不予登记或撤销登记,并依法对商家或关联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消费者与商家建立的是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商家转让会员或改变会员的“待遇”,本质上是对合同主体或内容的变更。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一些商家未与消费者协商,擅自私下将会员转让给他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也构成了合同违约。对此,有关部门应给予更明确的定性,对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可进一步完善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示范文本,设定商家擅自转让会员的违约责任条款。
不少地方的监管实践证明,建立预付款第三方存管制度是规范预付款使用、制约商家行为、避免商家乱动会员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可行举措。应加快立法进程,把预付款第三方存管制度写入法律法规,赋予预付款第三方存管制度法律刚性,明确商家、第三方存管平台、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消费一笔,支付一笔”的预付款使用模式,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措施,用法律强制力、约束力给商家戴上笼头,保障预付款第三方存管制度落到实处,遏制商家擅自转让会员或收割预付款的冲动。(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