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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食药监局抽检三类食用产品 发现10批次不合格样品

发布时间:2018-3-2 14:06:41    信息来源:南海网 姜飞   

    3月1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第八期)。信息显示,近期,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三类产品294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4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其中,海口美兰琼菜记忆海南鸡饭店和海口龙华南海大道琼菜王美食馆销售的生鲜象牙蚌检出氯霉素被查处。

    据了解,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此次抽检食用农产品274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64批次;抽检酒类16批次、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4批次,全部合格。

    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儋州那大先锋路128号蔡堂瑞鸡蛋摊销售的小种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170u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三亚王苏农副产品店销售的菠菜,氟虫腈检出值为0.2mg/kg,标准规定为≤0.02mg/kg。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儋州八一农场昇鸿农贸市场吴壮曼海螺摊销售的麻螺,氯霉素检出值为671u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海口美兰琼菜记忆海南鸡饭店销售的生鲜象牙蚌,氯霉素检出值为377u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五)海口秀英照燕海鲜坊销售的象牙蚌,氯霉毒检出值为368u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六)海口龙华南海大道琼菜王美食馆销售的象牙蚌,氯霉毒检出值为35u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七)琼海长坡郁春暖水产摊销售的大海白螺,氯霉素检出值为1.4u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八)儋州和庆西流农贸市场吴安流猪肉摊销售的猪夹心肉,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779.5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九)澄迈金江中心市场李树梅摊位销售的鹅肉,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121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氯霉素检出值为8.3u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陵水椰林陵城老农贸市场龙秋忠猪肉摊销售的猪瘦肉,氯霉素检出值为2.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据了解,目前,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找问题原因、化解风险。并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跟踪抽检力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结果将在相关市县食药监管局官网予以公示。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欢迎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毒有害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如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新闻链接: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氟苯尼考氟苯尼考为广谱抗菌药物,一般为动物专用抗菌药,自研究成功以后立即得到广泛应用。一般由于饲料添加或者家禽疾病治疗导致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该类药物在新鲜蛋类中不得检出。长期摄入氟苯尼考超标的蛋类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二、氟虫腈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在水和土壤中降解慢。农业部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杀虫剂、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规定,菠菜中氟虫腈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三、氯霉素氯霉素是一种广谱抑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将氯霉素列入禁止使用且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水产品和畜肉中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可能为养殖或运输环节为防止动物疾病而非法使用。氯霉素会抑制人体骨骼的造血功能,引起人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状白细胞缺乏症等疾病,过量食用高含量氯霉素的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四、磺胺类(总量)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食品动物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ug/kg。磺胺类药物在体内作用和代谢时间较长,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猪肉,可能会引发泌尿系统、肝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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