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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器烧坏电池 商家赔偿500元

发布时间:2018-10-29 0:44:50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网   

    新购买的充电器与电动自行车电池额定电压不匹配,导致充电过程中电池损坏。车行因未尽告知义务,赔偿消费者500元。日前,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今年8月,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岛的消费者杨先生发现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遗失,前往南日杨珍尾车行购买了一款标称电动自行车专用智能充电器,回到家后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几个小时后,杨先生发现电动自行车的电量不增反减,经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上原有的4个电瓶都烧坏了。杨先生认为是新买的充电器有问题,要求商家赔偿。商家称该款充电器厂名厂址、合格证、出厂日期等各项材料完整,不存在质量问题,认为是消费者充电时操作不当导致电瓶损坏。交涉无果后,杨先生来到莆田市秀屿区消委会南日岛分会投诉。

 

  消委会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跟随杨先生前往现场核实。经核实,杨先生电动自行车电瓶的额定电压为48V,而购买的充电器的输出电压为72V。充电器的输出电压和功率大于电动自行车电池的电压和功率,且充电时间过长,导致电池损坏。同时,商家承认在售卖时未告知杨先生充电器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属于未尽到告知义务。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充电器作为电动自行车必不可少的附件,直接决定着电动自行车充电是否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起投诉中,商家在销售充电器时,没有提醒消费者产品的使用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此外,消费者在充电前没有认真查看充电器是否与电动自行车匹配,且充电时间过长,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商家赔偿杨先生500元。(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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