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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短信单方涨价 用户质疑强买强卖

发布时间:2019-4-12 12:01:47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前有网友投诉,中国工商银行短信提醒服务悄悄涨价,由每月2元涨至3元,这种单方面擅自涨价的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中国工商银行对此回应称,调价前已发布了调整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价格的公告。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银行还存在自动为用户开通短信提醒服务的行为,被用户质疑为“强买强卖”。

 

    针对银行短信提醒服务涨价行为,有律师表示,银行单方无权擅自变更服务价格,已侵犯消费者权益。而银行自动为用户开通增值服务,属于服务商消费陷阱,涉嫌违法。

 

    2017年起,多家银行开始对短信提醒服务进行收费,每月收费2元至5元不等。专家认为,银行短信提醒是消费者知情权和财产安全权的重要保障,银行作为经营者不应当收费。

 

    A

 

    银行:短信提醒服务每月悄悄涨1元

 

    “我开户后就帮我开通了短信提醒服务,每个月收费2元,现在3元了。”有网友发帖表示,中国工商银行短信提醒服务悄悄涨价,侵犯了自身权益。网友提供的银行短信截图显示,2018年11月账户支出2元信使服务费,12月则支出3元,涨幅达到50%.

 

    对此,中国工商银行客服人员回应南都记者称,2018年8月21日已进行全国公示,在银行官网和银行网点发布了调整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价格的公告。公告显示,借记卡(存折)短信服务费用调整为“2- 5元/月/卡(账户)或20- 50元/年/卡(账户)”,执行新价格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

 

    该客服表示,以广东省内储蓄卡为例,从1 2月5日起,根据市场调节价,短信提醒服务费用由2元调整至3元。

 

    南都记者注意到,《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工银信使服务协议》中提及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工银信使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发送方式、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但应通过网站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

 

    律师说法

 

    银行单方涨价不合法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战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讲,变更合同履行内容应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无权擅自变更。银行在官网和网点公告的方式,并不能将该项费用合法化,除非该项收费为依法收取而不是依双方约定收取。即使银行在当初开展服务的协议里留下“后门”约定,以单方通知的形式变更服务价格,仍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同样认为,对于老客户来说,银行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视为违约,单方面公示的无法替代用户的知情同意。在双方约定的协议中,单方面调整费用是加重用户的义务。

 

    “短信是有服务期限的,在期限内银行无权提高服务费。在原服务期到后,如果银行决定涨价应明确征得消费者同意,在消费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应不再续期而结束。”杨文战称,银行擅自提高服务费,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多收部分。

 

    B

 

    用户:被自动开通短信提醒服务

 

    “没有要开通短信提醒业务的需求,中国工商银行就给自动开通了。”投诉短信提醒服务的还有现居北京的王女士,她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某支行开卡,近日收到银行短信称,将赠送两个月的免费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

 

    4月9日,王女士告诉南都记者,这条短信显示,如不需要服务,需在规定日期内回复“天津+不需要”。当时并未在意的她没想到再次收到银行短信,自己已成功定制工银信使服务,在免费赠送两个月体验之后,将收取3元每月服务费。

 

    如果想要取消此业务,需要通过网上银行、网点等渠道中止续订。王女士质疑,这样算不算“强买强买”?

 

    专家建议

 

    消费者可提出异议,银行违法应退费

 

    银行自动为用户开通增值服务是否合理?杨文战告诉南都记者,此类现象属于服务商消费陷阱,在通信领域也很常见,均是违法的。

 

    “从《合同法》角度讲,银行先期的短信应视为‘要约’,需要经过消费者‘承诺’后才能形成合同关系,而承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或者以主动行为的方式表示接受要约。银行发出一个要约,却要求消费者不接受则要作出特定‘退订’行为,如未作出任何表示则视为‘承诺’,这种操作方式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杨文战称,如果消费者不认可银行扣费的行为,可以提出异议,法律上不能认定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擅自扣掉的费用应该退还。

 

    行业现象

 

    多家银行收取短信提醒服务费

 

    南都记者注意到,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各银行从2017年8月起开始减免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等多项费用。而从2017年起,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开始对短信提醒服务进行收费,每月收费2元至5元不等。

 

    光大银行发布的通知显示,自2017年10月31日起,对个人“短信通”及对公“短信通”服务恢复收费。每个签约账户收费2元/月。交通银行官网公告显示,从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借记卡短信提醒服务不再免费,升级为“用卡无忧”服务,每月4元,按季度收12元。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频发,银行账户的资金动向,对保护个人账户安全十分重要。”有用户提出质疑,使用银行的金融服务,告知账户变动情况是否为银行的义务?

 

    从行业监管政策来看,银行收取短信提醒服务费用并未违规。南都记者看到,2011年3月,央行、银监会、发改委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而短信提醒服务未在减免之列。

 

    杨文战表示,以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不能认为银行有义务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用户账户变动情况,短信通知这项服务属于一种商业化的增值服务,以银行和储户协商一致作为服务和收费的依据。

 

    专家建议

 

    短信提醒服务收费不合理

 

    2017年光大银行对短信提醒服务恢复收费的公告中提到,理由为“覆盖运营成本”,交通银行的收费理由则是升级服务。

 

    南都记者了解到,不少银行虽然收取银行短信提醒费,但下载银行的A PP,开通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功能,便可免费查询余额。但对于年长或不常使用网络的用户,多会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

 

    银行只对短信提醒服务收费是否合理?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向南都记者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银行不应该对短信提醒收费。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邱宝昌称,法律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信息。

 

    邱宝昌认为,银行短信提醒是消费者知情权和财产安全权的重要保障,这是银行作为经营者的重要义务,不应当收费。(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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