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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草原游 摔跤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9-5-9 21:35:35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网   

近年来,草原旅游项目在北京以及周边地区掀起一股热潮,在节假日去草原骑马、摔跤、驾驶沙滩车成为都市年轻人的休闲首选。由于安全意识薄弱、防护措施不健全等问题,游客因参加上述项目受伤而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游客在摔跤项目中受伤,度假村经营者、旅行社、游客三方都要承担相关责任。

 

  游客逯先生所在的公司与北京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书》,约定包括逯先生在内的32人赴张北安固里草原旅游,旅行社负责食宿、交通、景点以及其他计划项目。行程中,在摔跤体验项目中,逯先生被安固里草原度假村雇佣的摔跤手摔伤,后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花费医疗费21361元。

 

  事后,逯先生将旅行社和安固里草原度假村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21361元、误工费3万元。

 

  法院一审支持了逯先生的部分诉求,将误工费酌定为2.5万元,由度假村、旅行社和逯先生分别按照60%、20%、20%的比例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度假村提出上诉,认为逯先生自愿参加摔跤活动是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旅行社与旅游辅助人的关系,旅行社、旅游辅助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及责任比例的分担。

 

  度假村作为摔跤手的雇用人,应当对摔跤手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摔跤活动其本身所特有的竞争性,较一般旅游活动的风险性更高,作为安固里草原度假村的经营管理者,应履行更加全面的告知、警示义务,并提供更加充分的安全保障。

 

  旅行社尽管并未直接组织摔跤活动,但根据其与逯先生所在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书》,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安排了观看摔跤表演,并明确旅游者可以亲自参与摔跤活动,作为旅游活动的服务提供者,制定了相关摔跤活动行程,因此也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此案还涉及到体育旅游活动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风险存在,仍愿意主动地介入到该风险当中,如其因为风险的成真而使自身遭受损失,加害人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由于旅行社、度假村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有情况已经超出逯先生可以预知的合理风险,所以旅行社、度假公司无法免除民事责任,仅可以减轻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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