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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事故车 消费者获赔21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9-5-18 20:46:08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陕西西安消费者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奔驰精灵999cc二手车曾经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她认为汽车经销商涉嫌消费欺诈,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决经销商退还吴女士购车款7.22万元,并增加赔偿3倍的购车价款21.66万元。

 

  二手车曾出过事故

 

  2017年7月2日,吴女士在西安秦川唐都机电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精灵999cc车,交易价格为7.22万元。该公司二手车经理在介绍车况时承诺该车无事故。吴女士与秦川公司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合同》,交付了全部购车款,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随后,吴女士发现该车经常会无故熄火,便打算将该车出售或置换。2018年3月,在给车辆做置换评估时,一位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告诉吴女士,该车可能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因为汽车的一些重要部件曾被更换过,汽车的前挡风玻璃、防撞钢梁、安全带等标示的出厂日期与整车出厂日期不符,前大灯内侧还发现贴有保险公司的出险查勘专用标。

 

  经查询,西安新丰泰之星奔驰4S店的汽车维修记录系统显示,吴女士购买的这辆车曾于2015年10月在该店进行过一次事故维修,维修项目包括更换前挡风玻璃、主副驾驶安全气囊、仪表台、左前大灯、主副安全带、左前叶子板、吸气管等十几项车辆重要配件,并且还进行了左梁和冷凝器的校正,车辆维修总金额达4万多元。

 

  根据保险公司出险查勘专用标的提示,吴女士前往负责该汽车维修理赔的保险公司进行查询。在这家保险公司的理赔系统里,吴女士查询发现,2015年10月19日,这辆车曾有一次交通事故出险,汽车被更换了很多重要零部件,单次理赔金额为40998元。保险理赔记录与4S店的维修记录,在时间、金额和更换部件等方面高度吻合。

 

  此后,秦川公司二手车部门经理在与吴女士的交涉过程中也承认,在收购该车时已知该车曾发生过碰撞事故,以及更换了诸多重要零件。

 

  一审认定商家欺诈

 

  2018年4月,吴女士将秦川公司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秦川公司退还购车款7.22万元,并向她增加赔偿3倍的购车价款21.66万元。

 

  西安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规定,秦川公司作为二手车经销商,在向吴女士出售车辆前应该将该车的真实车况,包括事故维修情况提供给吴女士。秦川公司未向吴女士明示这一事实,使吴女士在不知道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而签订了买卖合同,该行为侵犯了吴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虽然秦川公司认为其在售出该车时也不知道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但其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交易机构和销售商,应当对售出的车辆真实状况有全面检测和了解,且秦川公司在与吴女士协商时也承认,其在收购该车时发现过该车发生过碰撞,更换过部件。秦川公司称其不构成欺诈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审判决秦川公司返还吴女士购车款7.22万元,吴女士同时将品牌为精灵999cc、发动机号为3B21HY5208、车架号为 WMEEJ8AA4FK822923的小轿车退还秦川公司;秦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吴女士21.66万元。

 

  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一审判决后,秦川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秦川公司称,自己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其收购涉案车辆的价格是7.1万元,销售价格是7.22万元,利润不到0.02%,如果秦川公司明知涉案车辆属于事故车辆,收购价格肯定会大大降低。秦川公司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收购了出过事故的车辆,属于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为之,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秦川公司构成欺诈错误。

 

  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秦川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否承担退款、赔偿责任。该案中,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中约定“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即信息合法、真实、有效……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秦川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交易机构,对交易车辆的真实状况应负有全面检测、了解,并如实告知购买人的义务。

 

  吴女士在案件审理中提供的相关视频及录音显示,秦川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向吴女士出售车辆时就已明确知晓涉案车辆出过事故的事实,但却告知吴女士该车并未出过事故。因此,秦川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

 

  西安市中院认为,吴女士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秦川公司退还车款并增加赔偿3倍车款的损失,于法有据,应以支持。据此,西安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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