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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电视换屏两年再出故障 经调解商家继续履行三包责任

发布时间:2019-8-13 15:36:46    信息来源:浙江消保委   

近期,莲都区消保委受理处理了一起因液晶电视在三包期内维修更换显示屏后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售后以超过三包期为由不予履行三包责任的消费争议纠纷。

 

市区的陈先生2016年在某家电城电购买了价值7000元的液晶电视,2017年6月因电视屏幕出现质量问题给予更换了显示屏,2019年5月份又出现屏幕黑屏质量问题,再次联系家电城要求处理,而家电城却表示经向厂家售后申请,厂家售后认为陈先生的电视机从购买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时间,拒绝免费更换显示屏。陈先生认为不合理,到区消保委反映要求帮助解决。

 

区消保委在受理了投诉后,认为这起消费投诉实际上是对三包期起始时间确认的问题。2011年国家质监总局第20号文件《部份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液晶电视显示屏作为主要部件三包期为三年,《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材料费)。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同时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品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全部修理时间累计超过三十五日,或者因经营者原因无法提供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或者更换。商品在三包有效期限内修理或者部件更换的,其修理部位或者更换部件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重新执行原规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因此投诉人陈先生电视机已更换的再次出现质量问题的新显示屏应重新计算三包期,也就是说从换新屏的2017年6月份来计算三年的三包有效期符合再次免费更换显示屏条件,经区消保委督促家电城向厂家申请为陈先生免费更换新显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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