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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胶囊无中文标签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9-9-8 11:25:23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重庆沙坪坝区消费者唐先生通过电商平台,花4240元购买了由青岛肌速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7瓶进口减脂美肤胶囊。该产品没有中文标识,也未按保健品相关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被法院认定为不合格食品,一审判处青岛肌速食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240元,并按货款的10倍予以赔偿。

 

  2017年12月11日,唐先生通过青岛肌速食品有限公司设在电商平台上的“musclepa肌速”店铺,花1200元购买了2瓶减脂美肤胶囊。唐先生的爱人服用后感觉精神很好,唐先生便于2018年3月29日,又花3040元购买了5瓶送给朋友,但被朋友退回,原因是胶囊的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且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朋友认为该胶囊涉嫌为不合格食品。

 

  2018年4月20日,唐先生将电商平台及青岛肌速食品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424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唐先生购买的涉案胶囊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胶囊也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者备案。

 

  法庭上,青岛肌速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查询信息打印件,显示涉案胶囊是由宁波保税区尚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口报关,再通过国内快递发货至被告处的。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同时,涉案胶囊是由青岛肌速食品有限公司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采购的境外商品,再通过国内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被告作为专业从事食品经营的销售商,将境外商品采购回国后再次向国内消费者出售,且其产品宣传页面还标注为“品牌总代理”,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食品进出口的规定添加中文标签,并使之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后再行销售。涉案胶囊无中文标签,不得进口销售,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涉案胶囊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者备案,也无证据证明是出口国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显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青岛肌速食品有限公司应当退还原告唐先生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电商平台不存在不提供销售者信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判定唐先生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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