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0日,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同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达成汽车租赁协议并支付租赁费用的情况下,在向消费者现场交车过程中,另行要求消费者购买保障服务费,并且通过“所有的车辆,一天使用下来80%都有伤”“这个车赔,我不跟你说90%,100%有问题”“手蹭的,衣服蹭的这种划痕,我都算划痕”等语言,伪造对消费者不利的后果,威胁消费者。在消费者拒绝后,又要求消费者自行取消订单,导致消费者在不支付保障服务费的情况下,无法使用租赁的车辆,最终消费者迫于无奈,支付600元保障服务费。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强制消费的一种违法行为。
经核查统计,仅2026年至案发期间,该公司因同类问题引发投诉举报15件,其中涉及线下收取保障服务费的达11件,市交通管理部门曾就该经营乱象多次对其行政约谈,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拒不改正,明知故犯,主观恶意明显,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人民币27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