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以胁迫手段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案

来源: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9/2 2:21:34

2026年4月20日,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过程中,在双方已经签署租赁服务协议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不能提供车辆给消费者使用,在消费者拒绝后,又要求消费者自行取消订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于强制消费的一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

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应当恪守自愿公平交易原则,签订租赁协议后应当如实履约,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新增收费项目,严禁通过夸大车辆损耗风险、言语施压、限制交车用车等胁迫手段,迫使消费者额外付费。此类违法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破坏三亚市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营商环境,还将面临执法部门的严厉处罚。广大租车消费者如遇此类变相强制消费,注意留存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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