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椰林陵城美玲海鲜摊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花甲(贝类)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11/1 23:59:02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告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涉及我县1家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陵城美玲海鲜摊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花甲(贝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17日,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陵水椰林陵城美玲海鲜摊经营的花甲(贝类)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花甲(贝类)中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6年7月24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7月31日对当事人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花甲(贝类)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6月17日,从微信联系人“飘:.”(手机号:15120648678、经营地址:海口市海口海鲜大世界螺场)处购进10斤花甲,购进价为8元/斤,销售价为10元/斤。该批次花甲(贝类)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显示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花甲(贝类)购进数量为10斤,购进价格为8元/斤,销售价为10元/斤,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00元(10元/斤×10斤=100元),违法所得20元[(10-8)×10=20]。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花甲(贝类)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2025年12月6日因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石斑鱼被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过,且未超过两年,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情形,应从重处罚,考虑到当事人既有从重(1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有从轻(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的情形,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情形,按一般处罚情形处理,罚款幅度为适中阶次。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63对应的一般违法情形“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50元以上不足1550元罚款。”进行裁量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花甲(贝类)的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花甲(贝类)进行召回,至今未收到反馈因食用该批次花甲(贝类)而出现不适症状,故未能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现场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花甲(贝类)在销售,且未见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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