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椰林陵城果源水果摊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香蕉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11/2 0:01:04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告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涉及我县1家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陵城果源水果摊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29日,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陵水椰林陵城果源水果摊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香蕉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6年6月30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香蕉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29日,向流动摊贩“亚燕”购进香蕉5kg,购进单价6元/kg,对外销售单价7元/kg。该批次香蕉经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限值≤0.02mg/kg,实测值0.04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5元(7元/kgX5kg=35元)。当事人辩称,涉案不合格香蕉系向该流动摊贩“亚燕”购入,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货台账等购进证明材料。经执法人员与流动摊贩“亚燕”核实,亦无法确认该批次不合格香蕉的来源。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报告》等证据为凭。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类)》中序号63“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违法行为较低裁量阶次,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内容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香蕉进行召回,但因距离抽样时间较长,也无人反映因食用香蕉出现问题,故未能召回;2.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2026年7月24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现场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在销售,且未见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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