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南福瑞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外加价案
发布时间:2025-1-16 15:36:56 信息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管局
根据投诉举报的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海南福瑞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和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9日期间,一是在经营服务过程中未标明高效滤芯、空气过滤器、5-9万公里保养工时费价格。二是在经营场所公示的齿轮油(哪吒X、U系列,规格为1升/瓶)标价为80元,实际结算为88元,共销售66瓶,每瓶多收价款8元,共多收价款528元;齿轮油(哪吒AYA、V系列,规格为0.9升/瓶)标价为55元,实际结算为57元,共销售22瓶。每瓶多收价款2元,共多收价款44元。三是在经营所公示的防冻液(2升/瓶)标价为30元,实际结算为32元,共销售63瓶。每瓶多收价款2元,共多收价款126元。四是在经营所公示的空调滤网(哪吒X、U系列)标价为71元,实际结算为78元,共销售1个。每个多收价款7元,共多收价款7元;空调滤网(哪吒AYA、V系列)标价为50元,实际结算为52元,共销售15个。每个多收价款2元,共多收价款30元。五是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9日期间,当事人在经营所公示的制动液(0.5升/瓶)标价为25元,实际结算为28元,共销售45瓶。每个多收价款3元,共多收价款135元。以上共计多收价款870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不标明价格”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期限届满没有清退的消费者多付价款870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