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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5-7-31 9:37:38    信息来源:海拔新闻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7月25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工作。

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办法》规定申报享惠主体资格。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享惠主体资格:未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未被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符合认定条件的主体自愿申报享惠主体资格,应于每月前15日通过“单一窗口”相关功能模块填写《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申报表》进行申报,签署《申报承诺书》,并提交下列三项资料:一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电子件。二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子件。其中,未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业务的场所证明资料电子件,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或租期一年(含)以上且经过房屋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等。三是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电子件。其中,未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业务的场所证明资料电子件,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或租期一年(含)以上且经过房屋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等。

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根据职责通过“单一窗口”对申报主体进行并联审核。省财政厅原则上按月汇总整理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上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将审核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主体。享惠主体名单通过“单一窗口”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智慧监管平台。相关部门可通过“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结果。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报送至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原则上每半年备案一次。

《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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