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4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联合检查,发现潘亮龙销售的猪肉无“两证两章”,属于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经查,当事人销售无“两证两章”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无“两证两章”的猪肉77.32公斤;2.罚款人民币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