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诺克药业”等生产的4批次药品不合格
发布时间:2026-2-27 23:26:54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计划要求,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查检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药品
(一)经滁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云南海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橘红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水分、装量差异。
(二)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续断配方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三)经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大连大仁堂(亳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茯苓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水分。
(四)经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氨基比林咖啡因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崩解时限。
以上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规规定,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公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
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
序号 |
检品名称 |
生产单位或产地 |
批号 |
规格 |
抽样环节 |
供样单位 |
检验依据 |
检验结论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检验机构 |
备注 |
|---|---|---|---|---|---|---|---|---|---|---|---|
|
1 |
橘红颗粒 |
云南海沣药业有限公司 |
221204 |
每袋相当于饮片7g |
使用单位 |
全椒县马厂镇中心卫生院 |
《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
不符合规定 |
【检查】水分 |
滁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
|
|
2 |
续断配方颗粒 |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2203002W |
每袋装2.00g相当于饮片5.0g |
使用单位 |
固镇东方医院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YBZ-PFKL-2021130 |
不符合规定 |
【含量测定】 |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使用单位存储不当 |
|
3 |
茯苓粉 |
大连大仁堂(亳州)药业有限公司 |
230201 |
|
经营单位 |
铜陵市宋氏大药房有限公司 |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云YPBZ-0200-2014及《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44个云南省中药饮片 炮制规范修订项目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采集采纳情况 |
不符合规定 |
【检查】水分 |
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
|
|
4 |
氨基比林咖啡因片 |
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 |
20240101 |
氨基比林0.15g:咖啡因40mg |
经营单位 |
岳西县天健药业有限公司 |
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一册,药品标准编号WS-10001-(HD-1010)-2002 |
不符合规定 |
【检查】崩解时限 |
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
|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