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预订酒店后又取消,酒店方不同意退款!海南一中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3-16 0:46:15 信息来源:海拔新闻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侯芝萍 高媛)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并预付全部房费,后因自身原因取消了订单,并希望酒店全额退款,酒店不同意,双方随后闹上法庭。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例进行了宣判。
2024年6月30日,南京的王先生(以下简称:“王某”)通过某网站预订了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经营的一家海边度假酒店,房型为“全海景5居泳池别墅”,入住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至13日,共3晚,总房费10872元。订单页面清晰载明了取消政策:“订单确认后30分钟内免费取消;2024年7月7日12时前取消,收取违约金9356.8元;2024年7月7日12时后取消,全额不可退款。”
下单三天后,王某因行程变动,于7月3日联系平台客服申请取消订单。经平台与酒店沟通,酒店提出了一个替代方案:可以为王某将入住时间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之前,届时根据酒店房态多退少补。王某在7月4日的通话中曾表示同意该方案,但事后经反复考虑,还是希望直接退款,在与酒店协商无果后,于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全额退还10872元房费。
庭审中,酒店方辩称,平台已对取消政策进行了显著提示,王某违约在先,且曾同意改期方案,后又反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酒店已为王某预留了房间,其取消行为导致酒店产生了可得利益损失,故不同意退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海某公司向王某退还预付房费2174.4元(10872元的20%),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