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当事人屯昌屯城怡华日什店经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抽样检验,共有2批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的结构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均为“一般要求(调节器可改变设定状态调节部件未被封固)”,判定为不合格,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5月9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19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