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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8月1日施行

来源:海拔新闻
发布时间:2026/6/27 12:41:3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陈勇合 李兴民 摄影报道)6月24日11时,“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六十四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专场在海口举办。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肖文现场解读新规相关内容,该《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

肖文介绍,出台《规定》有着明确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部署,海南依托自贸港制度创新优势,通过立法完善中介服务法规制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协调联动、监管有效的治理体系,推动政务服务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的现实需要。新规聚焦为经营主体减负,全面推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融合“极简审批”改革经验,推出区域评估替代单项评估、中介成果共享互认、集成简约办理等举措,实现中介服务公开透明、降本增效。

三是整治行业突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针对中介事项设置不规范、办事流程繁琐、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协同监管缺位等问题,《规定》实现对审批部门、中介机构双向约束。一方面严禁政府指定中介、强制委托、转嫁费用等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另一方面列明中介机构八类禁止行为,配套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手段,整治中介行业乱象。

据介绍,《规定》全文共二十九条,未分章节,核心内容包含五大方面。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县级以上政府统筹政务服务中介管理,建立协调机制;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中介服务制度改革,统筹配套数据共享、信用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行业监管。

二是实行清单管理。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具备法定依据,无依据不得强制群众委托中介、不得将政务事项转为中介事项。中介事项清单由省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联合行业部门编制并动态调整,经省政府批准对外公示,清单列明事项、依据、时限、付费主体等全部要素。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须规范执业,对出具的服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条例列明八类禁止行为,并配套处罚、信用惩戒措施。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中介,政务部门不得指定中介、不得强制委托,严禁将政府承担的中介费用转嫁给办事群众。

四是推进改革创新。允许各地、园区在风险可控下开展区域(海域)评估,替代单个项目单独评估;依托全省政务数据平台实现中介成果跨部门共享互认,无需重复提交;整合工程建设领域同类测绘、评估等事项,实现一次办理、一次提交成果;符合自贸港境外单向认可标准的境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开展相关业务;引导市场使用省级政务中介服务线上平台。

五是加强信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按中介机构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中介机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主管部门需在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海南)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三年,失信主体公示期间无法享受信用承诺、简化审批等便利政策;公示期满停止惩戒,满足条件可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