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陵水椰林某饭店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鸡腿的违法行为。
经立案调查查明:2026年1月25日至2026年1月28日,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日落红色素腌制鸡腿,加工卤鸡腿对外销售。2026年1月28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日加工的卤鸡腿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中胭脂红、日落黄两项指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卤鸡腿涉案货值400元,违法所得155.4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6年6月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5.4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655.4元(大写:贰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整)。
典型意义
卤肉制品是群众日常高频消费食品,部分餐饮经营者为提亮菜品色泽,擅自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漠视食品安全底线,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各类餐饮单位须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台账、限量、限范围使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从源头防控餐饮食品安全隐患,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