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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焦点 /详情

杨某某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来源: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9/2 2:48:52

根据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案件线索,2026年3月7日凌晨5时,杨某某从琼中某养殖场购买一批生猪,并雇佣司机钟某运输至三亚益民畜禽屠宰场进行屠宰,但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亚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服务中心兽医现场检查该批生猪时,发现该批生猪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整改。当事人于当日10时补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完毕。

杨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376.7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经营者在生猪调运、屠宰入场环节,必须随车附带对应批次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随货附带检疫证明即构成违法。本案当事人虽在现场查获后当日及时补办检疫证明、主动消除防疫风险,但违法行为已发生,广大畜禽经营、运输从业者需严格落实检疫随货同行制度,切勿抱有事后补证即可免责的侥幸心理,规范落实动物防疫相关法定要求,规避法律及行政责任。

(原标题:曝光!6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