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9月10日,海南省政府印发《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活动联合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为加强对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监督管理。《监管办法》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
《监管办法》所称境外认证机构,是指未在中国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开展产品认证业务,其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
境外认证机构备案条件:一是境外认证机构应具有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登记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二是境外认证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拟开展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拟开展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不得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是境外认证机构应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明确其在中国境内授权代表,并与中国境内授权代表签署授权文件。
境外认证机构备案程序是:境内授权代表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完整性进行核验。必要时,可对境内授权代表进行现场核实。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境内授权代表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最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境外认证机构予以备案,并在5日内向其出具《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办理时限。
《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有效期为6年。境外认证机构需要延续《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境内授权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不予以备案: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未能确保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备案申请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经核验不予延续的;四是境外认证机构申请终止备案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以备案的其他情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备案申请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