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聂国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因利益分配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实其与另外3家机构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构成垄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将垄断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了解,2023年2月,甲乙丙丁4家公司签订《某县机动车检测机构整合联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联营合作协议),约定4家检测机构自愿整合为两家检测机构,甲、乙公司开展检测业务,丙、丁公司停业;甲、乙公司向丙、丁公司分配利润;丙公司撤出的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到某县境内;收费标准由4家检测机构共同商量决定。协议签订后,各方按约履行。经营期间,4家公司每月核对产值,并制作收入分配结算表供各方核对确认当月利益。根据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的结算表,丁公司应得利益为16万余元,但甲、乙公司以合伙存在亏损为由拒绝支付该款项。丁公司遂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向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乙公司违约,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其应得利益16万余元及违约金。
桐梓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涉案4家检测机构具有横向竞争关系,联营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涉嫌垄断,本案应当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审理裁判,桐梓县人民法院无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垄断纠纷为由重新立案受理,经审理认为,涉案4家检测机构共同商议对4家公司进行整合,其中两家公司停业,且停业公司的设备不得在某县境内出售,同时4家检测机构共同确定收费标准,上述约定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各方虽主张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条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联营合作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故不构成法定豁免情形。上述固定价格、排除竞争的约定是联营合作协议的核心,除此以外,协议不具有其他独立存在的意义,故确认联营合作协议整体无效。丁公司依据垄断协议向甲、乙公司主张分配利益,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丁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涉案横向垄断协议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韩伟表示,横向垄断协议时常隐蔽于商业合作外观之下,容易在传统合同纠纷审判中被忽略。基层法院并未拘泥于合同文本的形式审查,而是透过合作表象识别出同业经营者固定价格、排除竞争的横向垄断嫌疑,通过案件移送实现普通民商事纠纷审理与垄断案件审理的有序衔接。上级法院最终以反竞争条款属于协议核心内容且协议不具有其他独立存在的意义为由,否定协议整体效力,拒绝为垄断利益分配提供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中小经营者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联合定价、降低产量等,也可能构成垄断协议。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应对相关合同条款加以审慎审查,注意辨识其中是否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形,在有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将此类纠纷及时移送有垄断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