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10月12日,记者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已于9月30日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民族医药发展促进、人才培养与科技支撑、中医药传承创新与文化传播、中医药开放发展与国际合作、保障措施及附则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如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应当发展中医治未病、中医特色康复和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以多种措施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条例》明确,具备境外合法职业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护理人员可申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医疗机构执业。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智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依法提供中医药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智能辅助诊疗等。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传染病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应当依托本地中医药和自然人文资源,优化中医药康养产业布局,促进中医药与旅游、健康管理等业态融合,开发中医药康养旅游线路和大健康产品;支持医疗机构以多种形式提供中医特色诊疗、养生保健、老年病防治、药膳调理、护肤美容等多层次多样化中医药服务,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在康养场景的规范应用。
《条例》要求,应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引进中医药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经认定后按照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中医药国际医疗部,向境外人士提供中医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境外人士的中医药服务机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医疗联合体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创新中医药跨境医疗健康服务支付模式,提高商业保险直付覆盖面,扩大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