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城市交通执法支队对多家顺风车业务平台依法立案调查并将实施行政处罚,原因是相关平台在被集中约谈、责令限期自查自纠后拒不整改,打着顺风车的旗号违规从事经营性客运服务。
按照国办相关指导意见,顺风车是私人小客车合乘的通俗说法,本质属于非营利性民事互助行为。车主基于自身真实出行计划发布行程,顺路乘客搭乘,双方分摊通行成本,不纳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管理范畴。网约车是商业化营运服务,无论是平台、车辆还是驾驶员均须取得对应资质,二者法律定位和监管标准存在显著差异。
现实中,有的平台故意诱导车主频繁接单,有的甚至采取派单预约服务。就像执法部门的认定,一旦脱离车主预先发布、路线相似且频次合理等核心边界,所谓合乘就异化为未经许可的经营性载客。“假顺风、真营运”的风险突出,因车辆没有营运保险,驾驶员缺少从业资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纠纷,乘客维权往往举步维艰。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从严查处十分必要。
在整治乱象的同时,也需要把握好相应尺度,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乘客选择顺风车是希望获得性价比更高的顺路出行方案,不少普通车主只是在日常通勤和跨城出行之余顺路接单,希望分摊油费路费。即便在个别情境下接单比较频繁,但并不以载客营运为谋生手段。顺风车存在的社会价值恰恰就在于满足消费者差异化出行需求,盘活私家车闲置运力,为市场提供网约车之外的另一种选择。
监管执法打击的目标,是平台刻意包装并诱导车主职业化接单的违规模式,而不是正常的民间互助合乘。要把平台规则异化导致的假营运和普通车主偶尔多接几单的合乘行为区分开。一方面,要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完善行程前置发布和合乘频次约束(如按月约束总接单量),不能用网约车的逻辑改造顺风车产品。另一方面,执法应当综合车主自身出行目的、路线匹配度、合乘频率、费用属性等多维度综合研判,不能简单以合乘次数作为唯一标尺“一刀切”定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曾海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以明确裁量尺度,除接单数量外,还需将出行时间、路线、职业情况、前后接单情况等纳入综合考量。该案例公布后,成为各地法院及执法部门参考的重要标准。
守住安全底线是前提,但也要尊重消费者多元需求。出行市场需要分层供给,乘客既可以选择价高服务好的网约车,也应当保留互助共享的顺风车选项。只有监管把握好区分尺度,才能让顺风车回归本源,让不同出行产品各归其位,让消费者安心拥有实实在在的出行选择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阙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