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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椰林檀记包子餐饮店(经营者:檀学林)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红糖馒头(自制)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11/2 0:02:48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热食类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告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热食类食品检验报告,涉及我县1家餐饮店。现将不合格热食类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椰林檀记包子餐饮店(经营者:檀学林)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红糖馒头(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4月13日,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陵水椰林檀记包子餐饮店(经营者:檀学林)经营的红糖馒头(自制)进行抽样送检,由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红糖馒头(自制)中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2026年5月18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后于2026年6月1日撤回该复检申请,自愿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6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红糖馒头(自制)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2026年4月13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自制的红糖馒头进行抽样送检。同批次抽检的面食还包括原味馒头和鲜肉包,三种面食均使用同一款泡打粉和酵母。经检验,原味馒头与鲜肉包结果为合格,但红糖馒头(自制)检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红糖馒头(自制))的违法事实。上述涉案红糖馒头共计制作40个,售价2元/个,经营总额为80元,成本为56元,违法所得为24元。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糖馒头(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检不合格红糖馒头(自制)原料的购进单据等证据为凭。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制作的红糖馒头系现做现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涉案不合格红糖馒头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24元;且当事人在违法行为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及社会负面影响。上述情形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四张清单”的通知》(琼市知规(2024)9号)中的《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食品安全板块)》(序号2)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条件,减轻处罚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不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不足10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2500元;

罚没款共计2524元(大写:贰仟伍佰贰拾肆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将店内全部存量散装红糖予以销毁,更换采购资质齐全、手续规范的品牌红糖;2.今后采购各类食品原料均主动索取进货票据,规范建立进货台账,实现原料来源可查;3.加强食品安全学习,严格把控原料验收,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2026年6月18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现场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红糖馒头(自制)在销售,且未见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