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云南广西及越南有农业渔业项目 投资越多分红越多
组织大客户孩子免费旅游 免费赠送礼品
2年诈骗186人1661万
受骗者中还有90岁老人
伪造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通过向中老年人发放传单、宣传册、免费发放小礼品等方式,以销卖保健品为诱饵,吸引中老年人加入该公司的会员,并组织大客户儿童免费境内、境外旅游并免费赠送礼品等方式,诱骗客户多投资。期间共向刘某琴等1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人民币1773.7万元。近日,海口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四名涉案人员因犯集资诈骗罪,均受到法律制裁。
周密准备
伪造公司成国有企业
李某明事前经周密策划和准备,使用徐锦龙的身份在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海南盈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徐锦龙持股比例为100%,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徐锦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后,李某明又设立海南盈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分公司于2016年8月3日成立,负责人为徐锦龙,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然后,徐锦龙又伪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名称为“海南盈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李某明(化名石涛)任公司总经理,负责策划、指挥集资诈骗活动。林某顺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包括业务员培训和工作安排,并且以组织聚会、旅游、宣讲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汪某杰(化名许华),任公司总监,李某琼(化名李燕)任公司业务经理,后期在海甸分公司任市场总监,汪某杰、李某琼负责现场收取、统计、分配客户投资的资金。冯某龙任业务经理,负责业务员培训、拉客户投资。
据了解,李某明等以海南盈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开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公司、分公司均系李某明等为实施集资犯罪活动设立的工具公司,公司并无实际投资项目,除了吸引客户投资之外没有合法收入来源。
精心设局
免费境内、境外旅游
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李某明、汪某杰(另案处理)、林某顺、李某琼、冯某龙作为公司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以盈丰公司名义公开向社会招聘业务人员并组织培训工作,通过向中老年人发放传单、宣传册、免费发放小礼品等方式,以销卖蛋白质粉、羊奶粉等营养保健品为诱饵,吸引中老年人加入该公司的会员,会员价格为每年789元,成为会员后可以每月免费领取一罐蛋白质粉等营养保健品。
随后,李某明等人及公司业务员又在公司宣讲会、早茶会等场合对会员虚假宣传,谎称公司在云南、广西以及越南有农业和渔业产业项目,利润高,分红稳定,吸引普通会员升级成为VIP会员,参与投资项目并分红。
同时,李某明等人允诺:VIP会员每投资1万元,每月分红250元,投资越多每月返利越多,投资一年到期后可以返还本金。为了吸引会员多投资,李某明等以公司名义组织大客户儿童免费境内、境外旅游并免费赠送礼品等方式,诱骗客户多投资。为了提高公司业务员发展会员的积极性,李某明等人按照发展会员的人数和吸引投资金额,规定工资和提成的不同等级,鼓励业务员多发展会员,多吸引投资。
据了解,从2015年4月16日盈丰公司成立时起至2017年6月资金链断裂时止,李某明等人利用公司构架以盈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义持续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会员本息,共向刘某琴、谢某琼等1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1773.7万元,案发前后返还111.9284万元。案发后汪某杰逃匿,并在逃跑时隐匿或销毁由其负责掌管的公司账目,涉案集资款项被李某明、汪某杰等非法占为己有。
手段卑劣
连90岁老人都不放过
经查明,李某明集资诈骗团伙,诈骗对象直接指向中老年人,多数被骗人员年龄在65~85岁之间,年龄最大者1928年出生,现年90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林某顺、李某琼、冯某龙利用盈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刘某琴、谢某琼等1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人民币1773.7万元,案发前后返还人民币111.9284万元,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本案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林某顺、李某琼、冯某龙在共同犯罪中分别不同程度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林某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李某琼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冯某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封财产,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再审
维持一审主要判决
宣判后,一审被告人及检察机关均未提出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26日,海口中院院长发现本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原审集资参与人谢某琼、庞某娟、吴某、任某义、刘某琴、陈某亦向海口中院提出申诉。
海口中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明、林某顺、李某琼、冯某龙利用盈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刘某琴、谢某琼等1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人民币1661.771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诈骗数额时未依法扣除案发前已向集资参与人返还的部分金额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对此,海口中院在维持被告人李某明、李某琼、冯某龙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撤销了被告人林某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判决,改判被告人林某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